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
2023年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评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技术审评要点》等2项审评要点意见的通知”。
MedRobot提示:这两个文件都很重要,体现了药监局对腔镜机器人系统的理解。
请各家厂商研究,产品应符合哪些规范,参考哪些标准,要测哪些技术参数,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怎么设计,等等。
为更好地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设计开发并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我中心组织修订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技术审评要点》(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组织制订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5月5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公司名称”格式命名。
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审评要点是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照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照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做充实和细化。
本审评要点适用于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简称手术系统)产品注册,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1-07-03,管理类别为Ⅲ类。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标准配置包括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可选配置包括影像处理平台、三维腹腔内窥镜(简称内窥镜)、手术器械等。
外科医生坐在医生控制台,利用手动控制器(主控制器)和一组脚踏板来控制手术器械和内窥镜(如有)的所有运动。三维内窥镜用于采集手术区域的立体图像,外科医生在3D观察器(图1)或者佩戴3D眼镜在显示屏(图2)上通过观察患者解剖和手术器械的视图及其他用户界面特征。本文图示仅为示例,实际不同厂家结构设计有所不同。
医生控制台最主要的控制部件为手动控制器,如图3所示。手动控制器用以捕捉外科医生的手部或者手臂动作,例如手动控制器平移6cm,终端器械移动的距离为2cm,该比例可根据实际手术情况做调节。
患者手术平台位于手术床旁,包含四个机械臂。内窥镜(如有)可连接到其中一个机械臂上,用于提供患者解剖结构的3D视图。手术精细操作则由医生通过医生控制台进行控制。
患者手术平台可具有激光指示灯,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定位信息。手术前首先进行水平定位和手术定位,使手术平台和机械臂处于一个合适的手术位置。
四个机械臂的作用是实现握持并移动或操控内窥镜(如有)和手术器械。机械臂通过器械中五个对应的转轮对器械来控制。每个转轮负责控制不同的器械动作,比如有的控制绕轴线自转、有的控制开合等。依照产品设计不同,机械臂也可能为两个或者三个。不同厂家机械臂的结构和各部分的叫法可能有所差异,但基础原理和功能类似。
影像处理平台包括系统核心设备、内窥镜控制器和视频处理器。影像处理平台还可具有触摸屏以观看内窥镜图像并调整系统设置。内窥镜控制器用于为内窥镜提供控制和照明,视频处理器用于从内窥镜控制器获取左右视频输入信号,并将处理后的图像输出提供给核心设备,系统核心设备功能包括:
1. 与医生控制台及患者手术平台做通信。将来自各种源(例如视频处理器、外部输入)的视频信号分发到各种终端(例如触摸屏、外部输出);
2. 与第三方高频发生器通信,从医生控制台脚踏板启用电能量实现电凝、电灼、电切等切割、分离、止血等操作。
手术系统如使用通用的三维腹腔内窥镜(非手术系统专用)提供影像,产品组成可不包括影像处理平台。通常手术系统与通用内窥镜以及内窥镜设备之间不进行通讯,机械臂也不夹持或者控制内窥镜的运动。单孔手术系统的内窥镜通常为特殊设计,为产品组成部分,不可通用。
以上是典型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工作原理,描述仅为举例,注册申报资料按产品真实的情况描述,产品组成可在上述基础上有所删减,例如不包括内窥镜以及影像处理平台,不包含激光定位装置等。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核心的工作原理是“主从遥操作”,即操作者操控医生控制台上的主控制器,经传感器测量、主从映射变化、从手逆运动学等机器人学原理,计算从手各关键的位置和速度,以实现对主手运动的精确复制,从而精确控制患者手术平台上的手术器械并完成手术。
产品组成中如包含手术器械,产品的名字通常可命名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产品组成中如不包含手术器械,仅包括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和影像处理平台基本配置,产品的名字可命名为“腹腔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管理系统”。如产品不属于GB 9706.1中“ME系统”范畴,则产品的名字命名为“腹腔内窥镜手术设备”或“腹腔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设备”。如产品适合使用的范围同时包含腹腔内窥镜手术和胸腔内窥镜手术,可命名为胸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胸腹腔内窥镜手术设备”或“胸腹腔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设备”。
通常与手术系统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专用的部件或者附件可以与手术系统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例如通过机械臂控制的内窥镜和手术器械均可与手术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与手术系统不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部件或附件不与该手术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例如传统的穿刺用器械或其他不通过机械臂控制的手术器械或附件。对于在临床同使用,与手术系统连接的通用设备、能量平台,则不与该系统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例如内窥镜冷光源、高频手术设备、超声切割止血设备等,与手术系统连接使用的手术器械也可单独注册。
手术过程中覆盖手术系统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保护套不与手术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配合使用的通用三维腹腔内窥镜以及其图像处理主机,不与手术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但如果三维内窥镜和图像处理主机手术系统专用,则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内窥镜冷光源通常不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医疗器械申请表产品结构组成一栏可描述为由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影像处理平台(如有)、三维腹腔内窥镜(如有)、手术器械以及附件组成,但同时在申请表附件中以列表的形式明确系统组件中每个组成部分的规格型号和所包含的组成,在综述资料中详述每个组成部分的功能,附件中结构组成描述举例见表1。附件可包括可插拔的线缆、转接头、一次性使用绝缘套等。如含有一次性使用的或无菌提供的产品组成,应明确。产品组成中如包含血管闭合器、超声手术刀头,应在手术器械列表中明确其配合使用的主机,配用的主机应经过验证。
以上仅为举例,注册时应依照产品真实的情况明确产品组成,不含有“等”字样表述。对于手术器械,建议在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按无源手术器械和有源手术器械分别列表明确,格式举例见表2。表2 手术器械列表举例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1号)提交申报资料,在综述资料中提供产品组成各部分的清晰的彩色实物图示,包括医生控制台的各细节、患者手术平台的各细节、手术器械头端部、手术连接部、机械臂、按键、接口等,说明各个组成部分的作用以及连接关系,包括脚踏面板上各部分的作用,多个机械臂如有差异的应予以说明。说明各运动部分的自由度并以配以图示。如配合使用的产品已获得注册证或正在进行注册,应提供对应注册证或说明注册进度,例如超声手术刀头配用的超声手术设备主机。对于专用第三方设备,应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
列表比较与参考的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异同,应包括在主控制臂、运动控制、机械臂结构、手术器械等方面的差异。
1.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产品机械臂控制精度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各级传递后的理论累计误差;基于上述因素,确认产品当前所确定的主从控制精度是不是合理且可接受。提供运动控制重复性、复现性等验证资料,应考虑各种极限运动状态;提供机械臂运动平滑度研究(机械臂以及末端振动振幅)。提供机械臂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研究,模拟各种非正常状态(如误操作、外界碰撞等)对设备稳定性的影响,是否会发生不可接受的风险;提供手术器械与组织接触力的研究;提供各种最不利情形下的延迟(机械延迟、视觉延迟)和运动范围研究。
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及开展的研究。
产品组成中如含有光源,应提供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可参考《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资料。。
手术系统软件安全性级别通常为C级。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提供资料。如涉及网络安全(例如远程控制),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有关要求提供资料。产品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础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手术系统中内窥镜、手术器械、3D观察器等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应进行生物学特性研究。
1. 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非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 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会产生生物学风险,应进行评价。
如含有多种手术器械且原材料、灭菌方式、加工工艺、预期用途等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应对每种手术器械分别开展生物学评价。生物学特性研究应描述每个接触部位所用的材料,以图示进行说明,如涉及开展生物学试验的,通常应考虑开展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如适用)、急性全身毒性(如适用)试验,可选取典型产品做试验,并说明评价产品与试验产品之间的差异。如手术器械的成分仅为医用不锈钢,不包含镀层或者金属合金,无加工助剂或者灭菌剂残留的,申请人如提供了材质证明,可豁免生物相容性试验。具有可浸提物/可沥滤物的手术器械及其附件,应考虑致热性和急性全身毒性的要求。与已上市产品相比,如内窥镜或手术器械中采用新的材料,申请人应在评价资料中详述其理化性能和生物学特性。如豁免生物学试验,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中的附件2出具评价报告。
因手术系统中的内窥镜以及手术器械在使用的过程中与人体无菌组织接触,使用前均应进行灭菌。申请人应开展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1. 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
2. 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证明产品按照正常灭菌耐受次数进行清理洗涤、消毒、灭菌和使用后,产品性能功能符合预期要求。申请人进行灭菌确认时应考虑经确认的灭菌程序适用于使用者,包括灭菌工艺、灭菌设备、灭菌包装等。可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Reprocessing Medical Device in Health Care Settings:Validation Methods and Lableling。
灭菌确认报告应能证明所推荐的灭菌工艺对于申报产品的灭菌效果,所有器械应接受最恶劣的微生物挑战和灭菌挑战,并在灭菌后进行无菌测试。若申请人经过评价认为申报产品适用于其他已确认产品的灭菌程序,可提供相关的评价资料和别的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评价资料应对与灭菌有效性相关的特征逐一进行评价,包括生物负载、包装、结构(开口、内表面等)、材料、制作的步骤等。
3. 使用者清洁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4. 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会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做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例如EO(环氧乙烷)灭菌应考虑EO、ECH(2-氯乙醇)残留。
5.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台架试验仅能用于验证产品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但不能够充分证明是不是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申请人可通过模型试验、动物试验、大体试验以及临床试验对产品是不是满足临床使用要求进行确认。对于手术机器人,与临床使用相关的主要是操控性能、手术效果、手术安全性的评价,操控性能评价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组织器官类型,手术动作(缝合、打结、抓取等)、手术空间和机械臂摆位等问题。手术效果的评价通常包括手术成功率、手术时间、出血量等,手术安全性评价主要是术中不良事件发生率。
可通过患者模型对手术机器人操控性能进行评价,选择的患者模型应能够准确表达人体解剖结构、组织特性及疾病特性,最大限度复现临床手术风险,同时考虑通过智能化设计对操控性能进行客观量化评价。模型试验可根据手术机器人拟申请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选择典型术式开展,模型试验样本量根据临床适合使用的范围确定,应能模拟临床常用操作和最难操作, 选取已上市产品作为对照组,并选取不同操作者开展试验。模型术式参考临床试验和动物试验要求。
首次注册要提交临床试验资料,模型试验可在设计开发过程用于产品性能评估,注册时是否提交模型研究不做要求。产品变更如涉及操控性能和手术效果评价,建议开展模型试验研究并提交研究资料。
模型试验不能对手术安全来进行评价,也不能对与病理生理相关的指标进行评价,组织特性也不能与人体组织完全等同,模型试验的手术效果不能完全代表临床手术效果。动物试验可用于手术效果和手术安全性的评价。
因此首次注册的手术机器人和产品变更涉及手术安全性和手术效果评价时,在临床评价前,通常需开展动物试验。如模型试验能够充分评价变更相关的产品安全有效性变化,可不开展动物试验。
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动物试验要求见附件5。
产品组成中如含有无菌提供的手术机械或附件,例如超声刀头,血管闭合器,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可通过对产品和包装进行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试验,试验后对产品做性能、功能和无菌检测,对包装外观、完整性、密封性进行仔细的检测,证明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无菌且性能功能符合预期要求。
不同产品影响使用稳定性的因素不同,对于手术系统,需分别规定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效期并提供对应的研究资料。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且使用前需要灭菌的器械,例如内窥镜和手术器械,其使用稳定性主要根据耐受的灭菌次数,其使用次数研究通常与灭菌耐受性研究合并进行,通过对手术器械模拟多次使用、清洁、消毒灭菌后,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来测试,证明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手术系统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等,其使用稳定性需要仔细考虑使用的影响、环境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可通过可靠性测试做验证。通过对产品做老化/疲劳试验,试验后对产品性能、功能和电气安全进行检测验证,证明器械在声称的有效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上的要求。设备中如包含可更换的部件或附件,应对更换周期进行研究,同时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明确产品的有效期,可更换部件的更换周期、产品保养及维护方法。有效期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有效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送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运输稳定性通常通过模拟运输试验进行,通过模拟在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遇到极端情况时,例如环境(温度、湿度、气压等)变化、跌落、碰撞、振动、加速度等,产品不可能会发生性能、功能发生改变,包装系统具有保护产品的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观察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非正常现象,测试产品性能功能是不是满足要求,证明运送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参考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手术系统在医疗器械中属于操控相对复杂的器械,且其操控性对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至关重要,为高使用风险器械,可用性研究也因此显得很重要。可用性是指预期用户在预期使用场景下正常使用医疗器械时,保证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用户接口易用特性。用户接口是指用户与医疗器械人机交互的全部对象及方式,包括医疗器械的形状尺寸、显示反馈、连接组装、操作控制、说明书与标签、包装、用户培训材料等,可用性研究可参考IEC 62366-1:2015 Medical device-Part 1 :application of usability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IEC TR 62366-2:2016 Medical device-Part 2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美国FDA指南Applying Human Factors and Usability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s。通过可用性研究,识别和评估所有与使用相关的风险,确认所有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我国组织起草的《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人员可关注后续发布通知。
可用性测试是指在实验室、模拟使用环境、真实使用环境开展的用户接口测试,包括生产企业的模拟使用测试、可用性实验室的检验测试、真实使用环境的现场测试,也可与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开展可用性对比测试。
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可参考的标准见附件2,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含产品有多个软件的,应列出所有软件的名称、发布版本及命名规则。涉及运动范围的,建议给出运动范围图示,。对于三维内窥镜,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应包括左右两路有效光度率偏差、左右两路单位相对畸变偏差、左右两路图像旋转偏差、左右两路中心位置偏差(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左右两路放大倍率差、左右两路图像时差(电子镜适用)得要求。
说明书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包括末端振动位移和时间。
产品组成中的无源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可参考《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1部分:手术器械》,超声刀头注册申报资料可参考《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 。
本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要点是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照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做充实和细化。
本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很好的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能够使用,但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逐渐完备,以及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本要点的相关联的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要点适用于由在微创外科手术中辅助经过培训的医生精确控制内窥镜手术器械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多孔),目前多用于泌尿外科、普通外科、妇科和胸外科腔镜手术。该产品分类编码为01-07-03,管理类别为III类。本审评要点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并结合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产品的特点制定。本审评要点不包含内窥镜手术器械的临床评价,但生产企业可参考使用本要点的适用部分。
为确认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医生开展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模型试验、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等。鼓励注册申请人在充分的模型试验、动物试验确认产品性能和安全性的基础上,采用最小负担原则设计临床试验。此时,临床试验目的为确认产品辅助医生开展腔镜手术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为通用手术工具类产品,辅助医生完成手术操作,常用于泌尿外科、普通外科、妇科和胸外科(以下简称“临床常见科室”)腔镜手术。产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可在上述科室选择代表性的常见术式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支持临床常见科室的注册申报。临床试验可采用前瞻性、单组目标值设计。
受试者是为经过培训的医生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定的、拟接受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进行泌尿、普外、妇科和胸外代表性术式的患者。其他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由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具体讨论决定。
主要有效性终点是手术中转率,将“手术中转”定义为未从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方法转换为其他手术器械控制管理系统辅助、腹腔镜下手术或者开放性手术。
主要安全性终点是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符合Clavien-Dindo分级系统3级或以上标准的并发症发生率。
包括手术时间、术中估计失血量(mL)、患者疼痛评分、输血率、器械相关转换率、器械缺陷发生率、住院时间、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的整体并发症发生率(Clavien-Dindo 1级或更高)以及30天内再入院率、再次手术率和死亡率等。
临床试验开始前,注册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数据,经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构建临床试验的目标值(性能目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和支持性资料。
例如,若经过科学分析,该类产品在临床常见科室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为90%,申报产品预期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为99%,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若行业可接受该类产品在临床常见科室的术后30天Clavien-Dindo3级或以上标准的并发症发生率最低标准为16%,申报产品上述并发症预期发生率为3%,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48例。综上,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
当注册申请人已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该产品在一定适合使用的范围(如泌尿外科,普外科特定术式)内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后,若在已有适合使用的范围上增加预期使用科室时,鼓励申请人依次通过模型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确认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单科室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建议为15例左右。
注册申请人需在产品说明书提供临床试验基础信息,包括临床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人群、样本量、手术术式以及各术式病例数、评价指标、试验结果(包括手术成功率、手术时间、术中估计失血量(mL)、输血率、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等)。
目前,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临床试验主要有效性终点需观察整个手术过程,主要安全性终点和次要终点需观察至术后30天。注册申请人需在说明书进行如下说明,该产品在其适合使用的范围下的安全有效性是基于其作为手术工具的评估,不包括手术相关临床结局评估,如癌症的治疗效果(总生存率、无病生存率、局部复发)或治疗患者的基础疾病/状况。
临床试验需覆盖适合使用的范围内的常见代表性术式。代表性术式通常为更高风险/更复杂的术式,对申报科室常见术式所能到达的手术工作区、目标组织类型(如实质组织、空腔组织、脉管组织等)及其涵盖的手术任务(如抓取、切割、缝合、凝结、牵引、剥离、结扎等)具有覆盖性。
注册申请人申请临床常见科室时,临床试验中需包括:1.泌尿外科:肾部分切除术(经腹腔或后腹膜)、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2.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3.普通外科:远端胃癌根治术、结直肠癌根治术、肝切除术/脾切除术;4.胸外科:肺段/肺叶切除术、食管癌根治术等。各科室样本量分布基本均衡。已上市产品增加预期使用科室时,可参考上述要求选择代表性术式。若注册申请人采取其他代表性术式,需基于前述代表性术式的定义论证其合理性。
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需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符合我国注册有关要求,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且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临床试验资料提交,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1年第73号 [Z].
[3]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 [Z].
[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 [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1部分:手术器械》(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1部分:手术器械的通告2023年5号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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