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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慈善信托为什么没有被“击穿”的风险?

时间: 2024-06-19 00:19:50作者: 斯诺克球吧网

  上个月,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一事引发热议。张兰的海外家族信托未能发挥“风险隔离”功能,让人开始质疑信托在隔离保护财产上是否安全。

  2016年,《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信托在公益领域受到更多关注。慈善中国的慈善信托数据库显示,截至今年4月5日,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到1243 单,累计备案规模达到 53.7亿元。

  那么,问题来了,慈善信托会被“击穿”吗?以信托模式进行慈善资产管理是否安全?

  此次事件中,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其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张兰的个人财产,因此债权人CVC基金能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对应的执行措施。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张兰对信托财产享有实际控制权,在家族信托成立后,张兰仍可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自己转账;同时,张兰对信托财产享有任意取回和处分权,张兰曾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转出资金。

  万向信托慈善信托部总经理李元龙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张兰的家族信托为何会被“击穿”,核心的瑕疵在于它给委托人保留了太多的控制权。

  张兰的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李元龙认为,类似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的风险在慈善信托(公益信托)领域几乎不存在,“慈善信托从立法的角度就把这个路‘封死了’。”

  首先,私益信托可以撤销,但《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不可撤销,就算终止,信托财产也要转移至其他公益主体。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第五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托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慈善法》自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信托终止的,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无法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同意,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慈善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其次,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慈善信托的财产不能用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利害关联人,比如不能给委托人或其家属、家庭企业用于偿债,这一点也保护了慈善信托的财产。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修订草案中,该规定被新增到第四十七条当中。

  第三,从控制权的角度,虽然通过信托合同、或信托指令的方式,受托人为委托人保留一定的控制权,但是控制权不包含把慈善信托的财产收回、或者用于关联方,因此慈善信托不会被认为是委托人的个人资产。

  对此,李元龙解释,不管是私益信托还是慈善信托,从信托最本源的逻辑来说,需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但对于慈善信托,这种控制权大多数都用在筛选受益人、决定资助项目,或在不同的慈善目的之间分配支出比例等,以更好达到委托人的慈善目的。由于慈善信托不可撤销,不能用于利害关系方,也不可以通过控制权安排把财产再收回,因此慈善信托与张兰的家族慈善案例有本质的区别。

  说回张兰被“击穿”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特定信托产品类型的通用名称,译自英文Family Trust,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名称。

  在《信托法》中,信托被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即慈善信托。而家族信托既可以是私益信托也可以是慈善信托。

  《中国家族慈善研究报告(2022)》指出,原则上,慈善捐赠的财产和收益都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但在实践中,很多捐赠人想保留本金,仅将收益部分用于慈善,催生了“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双层信托模式。

  该模式下,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计划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家族信托,对家族资产保值增值,获益部分转入第二层,即家族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和私益部分的受益人都是整个信托计划的受益方。

  光大信托慈善信托办公室主任乔方亮表示,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设立慈善信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集合式的慈善信托。对于信托规模不算特别大的客户,例如一两千万资金级别,单独成立慈善信托或许“心有余而力不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将捐赠放到集合慈善信托中进行感兴趣的慈善活动。而对于超高净值客户,可能有家族精神传承等方面的需求,会选择单独成立一个慈善信托。

  乔方亮指出,目前在实际信托业务中,不少捐赠人希望仅将利息用于捐赠,或捐赠利息的很小一部分,比如利息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让共同生活的亲属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同时也不会有太大的金钱上的压力,让财富传承与慈善传承同步完成。

  乔方亮认为,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设立慈善信托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但现在知道的人还比较少。“不用刻意引导,关键要有一些非常典型的案例,自然会吸引更多捐赠人参与。”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与中国慈善联合会共同发布的《2022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去年慈善信托备案资金平均规模为291万元,中位数规模为27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慈善信托数量占比居多,且数量增长迅速,备案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慈善信托有3单,为历年最高。

  从地域上看,截至2022年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地区累计覆盖28个省级行政区,浙江省、广东省、甘肃省累计规模领先,其中浙江省累计备案规模达到15.38亿元,是目前唯一突破10亿元的省级行政区。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23中国高净值人士慈善调研报告》指出,慈善信托的独立性特点最受高净值人群青睐(58.2%),除保值增值(45.4%)、灵活性较高(40.3%)等财富管理方面的特点外,“比基金会资金门槛低、管理成本低”(38.7%)也是受访高净值人士较为重视的慈善信托优势之一。

  慈善信托设立简便,无需申请法人注册,设立初始的财产规模上没有最低规模和最高规模的限制,也没有关于强制支出的要求。

  我国首个标准意义上的慈善信托,是由长安信托的前身西安信托在2008年发行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万向信托是最早的入局者之一。2014年,万向信托设立“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李元龙正是这笔信托的经理人,官网上详细公布了《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捐赠指引》《公益信托确认书》及《风险申明书》,是业内较早的标准化纯慈善信托样本。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当年新设慈善信托22单,规模2.65亿元。慈善信托一度发展势头很猛,备案规模涵盖多个区间,资金规模从数千元到数亿元不等,最小的仅1000元。

  目前国内资产顶级规模的慈善信托是2018年6月29日在杭州市民政局备案成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委托人为鲁伟鼎,受托人为万向信托)。设立时由于股权价值难以计算,只能以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来备案。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净值达141.79亿元。

  李元龙表示,备案规模不能完全反映现在慈善信托的资产规模。经过6年多的管理,资产增值较大,尤其是一些非现金类资产的净值与备案时的规模可能有较大的差距。“初步估算目前国内慈善信托总资产规模(以资产净值计算)应该达到200亿左右。”

  2020年较为显著,当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为4.06亿元,比2019年下降了5.12亿元,单笔财产规模大多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

  李元龙认为当前慈善信托备案呈现小额化、现金化的趋势,“2017、2018年时还是以大额为主,也出现了一些非现金类慈善信托,但是后来慢慢就小额化了,而且几乎都是使用现金。”李元龙说。

  李元龙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现实中高净值客户在做慈善公益上有着蓬勃的需求,而慈善信托发展仍处于较慢阶段。

  乔方亮认为,目前对于非现金类资产如何设立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和登记等实操上还缺乏落地细则,是慈善信托实务中的主要困难。

  乔方亮举例,当前捐赠房产、股权时,是以交易的形式过户给信托公司,过程中需要交税。捐赠人把资产捐出来却还要交税,这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同时也希望房产、股权等资产在过户时,流程可以简化。”

  近期出台的慈善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但目前优惠政策还没有落地。

  李元龙则认为,慈善信托有税收优惠固然好,但这并不是核心问题。“有税收优惠也可能有代价。希望不要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带来新增的强制性条款,使得原本慈善信托基于委托人意愿的特点受到压缩。”

  李元龙同样认为,非现金资产登记无章可循是主要“卡壳点”。“核心还是因为慈善信托出现较晚,各个部门在制定规则时还没有考虑到慈善信托这种主体。”

  李元龙表示,真实的操作中,如果在末端过户与持有过程中运作得不是很顺利,会使潜在的委托人在做慈善信托决策时产生担忧,这是近几年慈善信托上涨的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

  此外,《2023中国高净值人士慈善调研报告》还提出,“知晓度不足”也是慈善信托发展的“卡壳点”,了解慈善信托的受访高净值人士只有三分之一。

  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的设立、终止进行了明确,也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享受税收优惠,并要求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进一步强化了慈善信托的监督制度。

  当前,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是最主要的两种慈善工具,李元龙希望,此次《慈善法》修订能注重两者的区别,充分的发挥两者的个性和功能。

  “要发挥信托机构在提供咨询与解决方案上的专业能力,尽可能去满足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尊重合同约定,发挥信托定制化优势。”李元龙说。

  乔方亮也表示,此次《慈善法》修订之后,相信未来很快会有一些实施细则出台,进而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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