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上的水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逐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本扶持计划预算资金主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方向等措施,在现有专项资金预算盘子内调剂解决,原则上不新增预算资金。
集成电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产业。扶持类别包括支持健全完善产业链、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扶持方式为直接资助,即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等单位,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并且开展专项审计,按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做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第三方机构:受托组织并且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做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获得批复后,按照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批复文件内容实施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所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逐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布局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备比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3.资助标准:集成电路企业营业收入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企业核心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由企业拨付到核心团队个人。
4.评审方式:企业历年营业收入由企业自主提供。对企业申报资金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3.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凭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批复下达相关文件和国家资金拨付材料申请。
1.资助方向: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给予资助。
3.资助标准:按照企业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购买集成电路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企业资金申报上一年度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3.资助标准:对于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该芯片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款芯片只资助一次。
4.评审方式:对企业申报的芯片,对该芯片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1.资助方向:对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来奖励。
3.资助标准: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的,按照单款设备或材料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款设备或材料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型设备或材料只资助一次。
4.评审方式:对企业申报的核心专用设备或专用材料,对该核心专用设备或专用材料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规划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工作,依据本规程,提前发布下年支持领域,提前一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标准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审计项目实际资金有关情况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交市统计部门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相关的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项目来管理,对需验收项目按本部门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对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未按要求退款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拒不配合退回的,将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存在逾期项目的,未完成逾期项目验收前,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集成电路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需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实际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依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未按要求退款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
(一)依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或暂缓财政资助;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四)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企业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程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动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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