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16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传达。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为企业来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16日以书面通知形式传达。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小板信息公开披露网站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关联方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维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依据实际资金需求量在借款额度内支取,循环使用,利息支付根据借款实际使用天数和借款年利率计算,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本次交易事项。
万向维景为公司直接持有30%股权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金属门窗工程项目施工;国内贸易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万向维景为公司直接持有30%股权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万向维景为公司的关联方。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借款有效期及借款额度范围内使用
3、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关联方为企业来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2021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万向维景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906.28万元。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可有效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企业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都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人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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