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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死7伤!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对安全状况经常性检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时间: 2024-11-04 10:04:32 |   作者: 球吧网斯诺克直播

详细介绍

  滨州市邹平县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出现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0.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1号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取证发现,事故1号排水器,没有按照《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要求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该排水器自投用以来,始终没检查水封水位,不进行人工补水,也不进行检维修和清污。

  调查还发现,广富集团部署的每月炼钢车间专项安全检查没有落实到位,2015年11月份没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将排水器内水位变化列入巡检内容,未能发现1号排水器内水位下降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补水,致使水封最终被击穿。

  王某某,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将排水器水封液位这一影响设施安全的主要的因素作为检查内容,属于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导致水位器水位长期以来被忽视,最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19年8月19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安泰山力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变压器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未为摇臂钻床操作人员李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最终岱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所谓经常性检查,是指要把检查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能想起来就检查,想不起来就不检查,或者平时不检查,领导过问了才检查,监管部门要求了才检查。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通常来说,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作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

  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做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的职责之一就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处理。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重视发挥其作用,也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应付差事,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形同虚设。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案例一 :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周xx,男,江苏常熟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12月31日19时,江苏省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员在脱硫塔内维修作业时,发生5名施工人员中毒事故,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2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郭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未认真审核检修施工方案,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朱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对重庆华为施工资质进行审核,未落实现场安全作业制度。均被追刑责。

  案例三: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安环部长、安全助理、安全科长、4名安全员等7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2019年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安环处经理、安环处专员、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五: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在建住宅项目4.25施工升降机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安全科长、2名项目安全员、项目监理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六:2019年6月26日,开封旭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质量安全部总监、安全部负责人、安全部助理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

  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有几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100%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法行为,将入刑。毫无疑义。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肯定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想想后果都可怕,当然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或应该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而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我们认为,立即视为重大违法行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拥有最好、最先进设备设施和工艺以及优秀的员工,谁也不能保证由每月隐患发展为有隐患,或者出来一个或几个重大事故隐患。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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