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向福莱特集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准许福莱特在杭申线米航段左岸岔河西港边,从事下列业务: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2、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
2011年4月,公司子公司安福材料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7号段采矿权,2011年4月13日,安徽光伏材料与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光伏材料以22,660万元的价格取得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7号段采矿权。
2012年8月12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向安徽福莱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安徽省凤阳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7号段”,开采矿中为玻璃用石英岩,生产规模150万吨/年,矿区面积0.1104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
2015年3月5日,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安徽福莱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7号段颁发“(皖)FM安许可证字(2015)G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玻璃用石英岩露天开采,有效期为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11月9日。
2011年3月9日,福莱特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购买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具体指标如下:“化学需氧量:22.37吨/年,按40%优惠,单价:4.8万元/吨,合计金额1,073,760元。”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2日,福莱特集团取得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729001P,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
2011年3月14日,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向嘉兴市秀洲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购买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具体指标如下:“化学需氧量:2.7吨/年,按40%优惠,单价:4.8万元/吨;二氧化硫:225.47吨/年,按40%优惠,单价:1.2万元/吨。合计金额2,835,240元。”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2日,嘉福玻璃取得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05B001P,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
2016年1月12日,浙江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取得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浙FX2016A0127《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2年7月20日,上海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取得上海市嘉定区水务颁发的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20184号《排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8日。
2017年12月28日,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取得滁州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57M001P《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姜瑾华系阮洪良之配偶,阮泽云系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系阮泽云之配偶,四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11,877.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6%。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外,上述四人及其近亲属的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别的企业与公司所属行业不同,主要是做的业务不存在交叉。
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控制的企业凤阳鸿鼎营业范围中包含“多用途码头装卸、物流、仓储服务”,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码头货物装卸服务”相似,但公司及子公司的码头货物装卸服务仅针对自身业务,不存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情况。截止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凤阳鸿鼎的码头尚未运营。
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泽云控制的企业义和机械设立以来未从事实际生产经营业务,2016年6月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义和机械企业名从“嘉兴义和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兴义和机械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从“光伏能源发电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伏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分布式光伏能源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变更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有5%以上的主要股东即为实际控制人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有关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嘉兴市南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修理服务,所接受的汽车修理服务主要为汽车保养服务等。嘉兴市南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晓非父母控制的企业,合计持股票比例为100%。在报告期内,嘉兴市南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下:
从车辆维修项目来看,不同车型及不同维修项目差异较大,不具备可比性;从车辆保养项目来看,以某车型为例:南湖汽车、独立第三方分别收取125元/瓶和120元/瓶的材料费用,以及材料费用15%的管理费用,工时费按照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执行。关联交易定价基础合理,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嘉兴义和机械有限公司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宿舍、厂房的租金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30日,公司与义和机械就宿舍、厂房租赁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租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分别为20.01万元/月、14.94万元/月。
根据公司与义和机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同地区其他两家公司的宿舍招租信息,租赁价格的比较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义和机械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以及同地区其他厂房招租信息,租赁价格的比较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见,义和机械对发行人出租的宿舍、厂房租金考虑了当地相近、相似区域宿舍、厂房的租赁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企业存在向关联方旺旺角百杂店、昌成水果和昌盛水果采购劳保用品及水果的情形,其中旺旺角百杂店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姐姜瑾明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昌成水果、昌盛水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弟姜瑾红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报告期内,上述个体工商户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经常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旺旺角百杂店采购的主要内容为隔热棉衣、棉帽、棉手套、护腕等劳保用品,单价基本在5元/件-200元/件之间,价格不存在很明显异常且在报告期内的价格基本稳定。相关商品为定制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未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采购,2007年至2012年,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赵洪泉)采购该类产品,单价在5元/件-200元/件之间,与公司与旺旺角百杂店的采购单价基本相近。
报告期内,公司向昌成水果、昌盛水果采购的主要内容为苹果(冰糖心、阿克苏、红富士)、芦柑,其中冰糖心单价约为40元/箱,阿克苏单价约为30元/箱,红富士单价约为140元/箱,芦柑单价约为27元/箱,与市场行情报价不存在很明显异常且在报告期内的价格基本稳定,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做担保的情形。公司关联方中,仅实际控制人阮洪良、姜瑾华存在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情况,相关的担保及其项下的借款情况如下:
1)2010年9月25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工商银行嘉兴分行/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ZG(保)0032号、2010年ZG(保)0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0年9月25日至2016年8月20日之间,和工商银行嘉兴分行/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工银浙银团2010-13号《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做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41,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2)2011年7月29日,阮洪良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2011)信银杭嘉人最保字第ZB048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1年7月29日至2012年7月28日之间,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发生的各类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做担保,该担保合同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为26,000万元,2012年7月29日,阮洪良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署补充协议,将上述保证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25日。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3)2012年8月17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JXA2013人保012的《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JXA2013人借013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做担保,该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为20,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4)2013年3月22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JXA2013人保07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之间,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等合同,以及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授总字024A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发生的借款做担保,该担保合同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5)2013年11月8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JXA2013人保28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之间,和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授总字024A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发生的借款做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20,000万元。
2014年12月2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就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为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之间,和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授总字024A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发生的借款做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25,600万元,原合同提前终止。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6)2013年12月19日,阮洪良、姜瑾华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2013)信银杭嘉人最保字第ZB049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嘉福玻璃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之间,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发生的各类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做担保,该担保合同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为10,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7)2014年1月24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JXA2014人保01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嘉福玻璃在2014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之间,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等合同做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12,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8)2015年1月12日,阮洪良、姜瑾华分别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编号为(2015)信杭嘉银保字第ZB0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嘉福玻璃在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之间,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署的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合同做担保,该担保合同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万元。该担保项下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全部解除,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别的对公司做担保的情况。
2015年1月30日,阮洪良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WX-SD-[201401027]-101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人阮洪良的委托,同意设立万向信托-[臻富5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并以信托资金向借款人福莱特集团发放信托贷款。根据阮洪良的委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编号为WX-SD-201401027-102的《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总金额为3,100万元,用途为补充福莱特集团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88%。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阮洪良出借人民币3,290万元给公司用于补充运用资金,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实际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29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借款发生时的利息,该利息根据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8.08万元,2017年12月27日该笔利息已经全额支付。
2015年9月25日,公司与义和机械签订了借款协议,公司同意向义和机械出借78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参加厂房土地拍卖的保证金,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实际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借款发生时的利息,该利息根据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1.77万元,2017年12月27日该笔利息已经全额支付。
2015年3月3日,公司代姜瑾华暂付其认缴的上海金玖建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万元财产份额,姜瑾华已于2015年3月17日向发行人归还了该笔借款。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的利益,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借款发生时的利息,该利息根据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0.02万元,2017年12月27日该笔利息已经全额支付。
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1日,姜瑾华向发行人暂借款项18.84万元。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的利益,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借款发生时的利息,该利息根据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0.02万元,2017年12月27日该笔利息已经全额支付。
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义和机械向公司暂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借款发生时的利息,该利息根据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0.01万元,2017年12月27日该笔利息已经全额支付。
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2017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对上述资金拆借情况做了确认。
公司与南湖汽车、义和机械、旺旺角百杂店、昌盛水果的交易情况如本节经常性关联交易所述。公司预付给嘉兴市秀洲区联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为集资购房款,2016年12月该集资房已交付给公司并转入固定资产。
公司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认为这些关联交易的定价未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认为相关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或确认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及履行法定程序审批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公司部分关联方、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做临时及短期资金拆借未支付利息以及实际控制人阮洪良无偿向企业来提供短期财务支持,2017年底前,相关方已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或确认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通过关联方进行过渡性采购交易、接受关联方汽车修理服务以及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
未来对于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而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权限、回避表决制度,同时逐步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以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本人将善意履行福莱特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与另外的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本人作为福莱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之一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别的企业将避免和减少与福莱特集团发生关联交易。
二、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别的企业同福莱特集团之间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将采取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及公允性,同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关联交易,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且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福莱特集团和另外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人将善意履行福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正确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在本人作为福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别的企业将避免和减少与福莱特集团发生关联交易。
二、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别的企业同福莱特集团之间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将采取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及公允性,同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关联交易,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且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福莱特集团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共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详细情况如下:
阮洪良,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84年至2009年曾任嘉兴玻璃制品厂厂长、董事,1992年至1998年曾任嘉兴巴克耐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理,1994年至1998年曾任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街道工业公司副经理,1994年至2008年曾任嘉兴福莱特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2008年曾任嘉兴市福特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至2010年曾任银福(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4年曾任嘉福玻璃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至2009年曾任上海嘉福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曾任嘉兴高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玻璃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材料董事长兼总经理;自1998年起历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2005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今担任上福玻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至今担任联会创投董事,2011年至今担任浙福玻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香港福莱特董事,2014年至今担任嘉福玻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安福材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安福玻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嘉福新能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越南福莱特董事长兼总经理、凤阳鸿鼎执行董事。2017年7月至今担任福莱特投资董事。
阮洪良先生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多年来一直从事玻璃的生产和研发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中间还包括:主持、参与研发了包括“阻断紫外线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及其制造方法”、“一种减反射高透过率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及其制造方法”、“一种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的熔容”、“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生产中压延机和熔窑唇砖的安装结构”、“一种玻璃熔窑的余热回收和脱硫除尘装置”和“一种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的检测系统”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参与制订了“太阳能用玻璃第1部分:超白压花玻璃”的国家标准、“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主持开发的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系列项目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创新100强优秀创新成果奖。
姜瑾华,女,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3年至2000年曾任嘉兴市秀城区建设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1998年至2009年曾任嘉兴市玻璃制品厂监事,自2000年起历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8年曾任嘉兴福特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至2014年曾任嘉福玻璃董事,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材料董事,2011年至2016年曾任大元印务董事长,2011年至2016年曾任大元新墙体董事长,2011年至2016年曾任凯源投资董事,2011年至2017年2月曾任斯可达投资董事,2012年曾任嘉福玻璃常务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曾任誉诚商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公共管理部总经理。
魏叶忠,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自2003年以来历任公司销售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加工事业部销售经理、加工事业部生产部经理,2008年至2009年曾任斯可达投资、凯源投资董事长;2009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嘉福玻璃监事,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工程玻璃生产基地总经理兼销售经理、公司工程玻璃事业部总经理。
魏叶忠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双Low-E三玻两腔中空玻璃、低在线Low-E镀膜玻璃值节能三银低辐射镀膜玻璃、在线Low-E镀膜玻璃等技术的研发工作。
沈其甫,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自1999年以来历任公司(及前身)车间主任、生产部副经理、品管部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自2010年以来历任嘉福玻璃加工生产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曾任浙福玻璃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浙福玻璃执行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家居玻璃事业部总经理。
李士龙,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至1998年任国家科委、国家核安全局处长、副书记,1998年至2005年曾任国家环保总局处长、副司局级干部; 2012年至今担任企业独立董事,2016年至今担任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鑫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吴其鸿,男,1953年出生,香港籍,拥有香港、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持有英国护照,自学大学。1991年至今担任金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4年至今担任Jinhui Shipping & Transportation Ltd执行董事,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崔晓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2010年至今担任嘉兴学院教师,2017年至今担任嘉兴学院商学院会计系主任,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公司监事共有5人,其中3名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郑文荣,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93年至2009年历任嘉兴玻璃制品厂门市部经理、董事、董事长,2000年至2015年历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销售部经理、TCO玻璃项目部经理、光伏事业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兼工程部经理,2008年至2010年曾任嘉福玻璃副总经理,2008年至2009年曾任斯可达投资董事、凯源投资董事、大元新墙体副董事长、大元印务副董事长、大元钢化玻璃副董事长,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材料董事;2012年至今担任公司工程部(属于公共管理部子部门)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沈福泉,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初中学历。1993年至2009年历任嘉兴玻璃制品厂采购经理、监事,2006年至2008年曾任上福玻璃采购部经理,2008年至2009年曾任斯可达投资董事、凯源投资董事,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玻璃董事;2000年至2016年历任公司董事、销售一部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总裁办副主任、市场部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至今担任上福玻璃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担任发行人工程部副总经理。
祝全明,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初中学历。1988年至1998年曾任嘉兴市造漆厂生产厂长,1998年至2012年历任公司监事、门市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加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2008年至2009年曾任大元玻璃董事长、大元压花玻璃董事长、大元钢化玻璃董事长,2012年曾任上福玻璃执行副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2012年至2015年曾任嘉福玻璃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材料监事;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浮法事业部高级顾问。
张红明,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自2003年以来历任公司计划部主任、加工玻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至2014年历任浙福玻璃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副经理;2014年至2016年担任公司信控部副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至今担任公司信控部总经理。
孟利忠,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05年至2013年历任公司销售业务员、外销部经理助理、加工事业部外销副经理、销售中心玻璃销售部副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浙福玻璃销售部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浙福玻璃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
韦志明,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至2001年曾任湖州玻璃厂副厂长,2001年至2004年曾任上海梭拉塞夫玻璃有限公司厂长,2006年曾任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厂长,2006年至2008年曾任上福玻璃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2年曾任嘉福玻璃执行副总经理,2011年曾任公司总裁助理、技术研发中心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5年曾任公司光伏事业部总经理;2011年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韦志明先生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近20年来一直从事压延玻璃的生产和研发工作,是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太阳能材料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系列项目获得了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百佳奖、上海技术进步三等奖、上海市建材行业“台安月皇杯”技术革新奖的一等奖、“凯盛杯”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中技术开发类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和证书,参与发明了“阻断紫外线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主持编制了公司各类生产原料的采购检验标准及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产品标准。
阮泽云,女,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2009年至2011年曾任上福玻璃总经理助理、执行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曾任安福玻璃董事,2013年至2015年曾任誉诚商贸监事,2016年曾担任凤阳鸿鼎港务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至今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的联席秘书。
赵晓非,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至2012年曾任公司销售中心光伏玻璃销售部经理助理、销售中心总经理助理,2012年曾任嘉福玻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曾任公司浮法事业部副总经理、销售中心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曾任嘉福玻璃执行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光伏玻璃事业部总经理。
毛水亮,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至2009年历任锡顿金属制品(嘉兴)有限公司成本会计、会计副主管、主管,2009年至2014年曾任斯凯孚驱动系统平湖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财务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发行人财务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兼会计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陶虹强,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至2007年曾任上福玻璃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0年曾任公司销售中心总经理,2010年曾任嘉福玻璃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5年历任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光伏玻璃事业部AR镀膜研发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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